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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HF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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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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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 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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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审计部门 可以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 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 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依据,对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 效益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领导负责并 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审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 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公司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 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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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办理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 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 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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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日常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计 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审计内容, 拟订具体审计工作计划。对于专项审计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前通知审计 部门,以便制定专项审计计划。
(二)实施具体项目审计,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 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并于实施 审计前(具体时间由审计部门酌情掌握)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 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被审计 单位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时要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重要审计事项和问题, 应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并要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审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审计记录的 事实应有被审单位相关人员确认。分析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 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审计情况通报。
(四)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 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单位或 个人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五)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 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将审批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 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 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门复审确定并提请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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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 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审计决定执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和审计意见的 执行,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对不执行审计决定或逾期不纠正的单位, 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内部 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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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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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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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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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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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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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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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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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公 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由各相关部门 或单位按有关内控制度、办法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在公司范围内进 行通报批评外,公司还要追究相应损失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 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 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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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公司 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公司董事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各种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经济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董事长批准,三年内在公 司不得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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