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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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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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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迪”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规定,现就宝丽迪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以下核 查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宝丽 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5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9.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87,76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11,908,670.2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A15809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 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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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建设期 |
|---|---|---|---|---|
| 1 | 新建研发及生产色母项目 | 38,696.45 | 38,696.45 | 2年 |
| 2 | 高品质原液着色研发中心项目 | 3,331.40 | 3,331.40 | 2年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
| 总计 | 47,027.85 | 47,027.85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组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 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 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 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自有外汇的支付,并建 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的汇总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自有外汇支付募 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该款项从 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 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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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 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 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 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 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以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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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以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以及自有外汇等方 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 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 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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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龙平 李 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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