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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Dec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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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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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除15人已离职或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外,公司的 经营业绩、其他85名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的要求,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条件已经达成。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

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9人因个 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0.10万份应全部 注销;激励对象中14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或未达到优秀,其已获授但不 符合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6.104万份应注销。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因上述情形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66.204万份。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 年12 月29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关 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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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 年12 月29 日。

  •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 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7.42 元/股,授予数量为200 万份,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 年12 月29 日,并同意公司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

(以下无正文)

5-2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定安 叶东文 谢克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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