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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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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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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欧菲光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授权
2016年6月23日,欧菲光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16年7月11日,欧菲光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与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行权)的限制性股票 注销,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6年7月12日,欧菲光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 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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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合法决 策授权。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
2017年3月2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5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5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2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意见,同 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认为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有效,数量和 价格,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 法决策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 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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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敬前 唐都远
黄 媛
201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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