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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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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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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4 月)
《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 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 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但每位当选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 当选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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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 有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期限尚未届满;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证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 清偿;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 处罚,期限未满的; 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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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 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及辞职等有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外,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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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至 第一百三十条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的3个工作日。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书面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的3个工作日。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
|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 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 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 (五)提名独立董事的,还应当包括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
(五)提名独立董事的,还应当包括中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资料。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例在30%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但每位当选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 当选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
|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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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 | ||
| 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 ||
| 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 ||
|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 | ||
|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 | ||
| 有效。 | ||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 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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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 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由会计专业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五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由不少于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由会计专业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第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期限尚未届满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及证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内容。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清偿;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 处罚,期限未满的;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 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效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 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及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注:以上制度修订中,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