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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ING TECHNOLOGIES INC.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3
Oct 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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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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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 《股东 大会规则》 ”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所 ” )接受国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 “ 公司 ”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 2013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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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9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 了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为 115,639,7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51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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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肖兰
姜慧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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