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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Electro-Optic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Apr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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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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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们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 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经我们审慎查验,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
二、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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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2023 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我 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而且交易公 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意将《关于公 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对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上 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 立意见
通过审阅《关于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兵工财务”)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 和风险管理状况,公司与兵工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风险可控。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 了兵工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关于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22 年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 础上编制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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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 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积极贯彻落实;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
五、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续聘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关于续聘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材 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项目团队主要成员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续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 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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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 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4、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崔东旭、陈卫东、陈良、周立勇、 张沛、刘贤钊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董 事会提名陈友春、雷亚萍、李彬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5、同意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友春 张明燕 雷亚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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