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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Excit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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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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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 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 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 年7 月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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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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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 年7 月7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1 名激励对象授予74.5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1 年7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