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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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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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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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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5-101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知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在郑 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803 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八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八名,其中赵利宾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 维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 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逐项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 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第三 季度的经营、管理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致 审议通过《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北京迪科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现已更名为北京迪 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相关约定,公司同意聘任刘永春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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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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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届董事会相同。
董事会认为,刘永春先生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李同、刘孟曦、张敏等三名自然人出 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山西新开普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并同意与上述三名自然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额为 人民币 510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51%。李同、刘孟曦、张敏等三名自然人出资 人以现金形式合计出资人民币 490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49%。
董事会认为,设立合资公司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山西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 的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山西地区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满足公司经营 规模不断扩大对全国市场的需求,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永春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公司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新增发行股份 16,654,901 股已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登记手续,并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述注册资本增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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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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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业已经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5] 第 711441 号”的《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现公司将注册资本由 28,544 万元增加至 30,209.4901 万元。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扩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原经营范围为:“计算机 系统集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各类智能卡应用产品、智能卡机具、 智能卡终端、智能卡节能产品、智能卡家电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 维护;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 信息服务、截止 2015 年 10 月 20 日)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电力智能抄表系统、金融支付系统及终端的生产与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 施工(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现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 各类智能卡应用产品、智能卡机具、智能卡终端、智能卡节能产品、智能卡家电 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 务(不含固定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 的咨询、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 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 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力智能抄表系统、金融支 付系统及终端的生产与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终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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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54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209.4901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 集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各类智能卡应 用产品、智能卡机具、智能卡终端、智能卡节能产品、 智能卡家电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 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截止 2015 年10 月 20 日)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 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从事货 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 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力智 能抄表系统、金融支付系统及终端的生产与销售;建 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 集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各类智能卡应 用产品、智能卡机具、智能卡终端、智能卡节能产品、 智能卡家电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 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计 算机技术的咨询、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 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除外);电力智能抄表系统、金融支付系统及终端的生 产与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544 万股,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8,544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209.4901 万股,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30,209.4901 万股。
上述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内容为准。
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鉴 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事项尚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 商备案登记手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前述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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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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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事宜。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自查,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2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六个月 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3 、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300 万股(含 1,300 万股),具体发行数 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 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由于除权、除息行为,调整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Q=Q0×(P0/P)其中,Q 为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数量,Q0 为除权除息调整 前的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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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Div)/(1+N)其中,P 为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 P0 为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Div 为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分派的现金股利;N 为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 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5 名的特定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 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将在取 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是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 格的定价方式:(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 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若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 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6 、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述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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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 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7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 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8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限售期满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9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做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决议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500 万元(含 40,500 万元)人 民币,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总投资额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
|---|---|---|---|
| 高校移动互联服务平台项目 | 公司 | 10,825.18 | 10,800.00 |
| 职业教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公司 | 16,176.09 | 16,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12,000.00 | 12,000.00 |
| 合计 | 39,001.27 | 38,800.00 |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 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为抓住有利时机,顺利开拓市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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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 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以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对公司基本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 行对象、认购方式及其与本公司的关系、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 限售期、募集资金投向、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与承诺情况等方面对本次公司非公开事项进 行了分析和论证。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从(1)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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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2)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3)本次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4)本次发行的可行性;(5)本次发行方案 的公平性、合理性;(6)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六个方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认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将增加股东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新开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从本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对 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了可行性分析。分析结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本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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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新开 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 第 711502 号),从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 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前次发行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 运行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五个方面对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与审核,公司已按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 了前次募集资金、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 务。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 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502 号),具体内 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 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 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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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其他相关协议等);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2、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意见及 市场情况,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并确定发行时 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以及其他与 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市场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结果以及项目实 施进展,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 进行调整;
4、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要 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其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向监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及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等手续;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增 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向监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有关登记、备案等手续(包括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及营业执照等);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恰 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审议结果: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于2015年11月10日13:30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迎春街18号715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新开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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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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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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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春,男,1969 年 8 月生,本科学历。1992 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辅助制造专业,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7 月任沈阳飞机制造公 司工艺员;1993 年 7 月至 1993 年 12 月任香港文思顿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员;1994 年 5 月至 1995 年 7 月任北京泰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 5 月任北京斯维格-泰德公司副总经理;1997 年 5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北 京银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 年 6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迪科创新科技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 年 5 月创立北京迪科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 名为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2001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董事长。2015 年 7 月至今,任迪科远望副董事长。刘永春先生目前持有新开普股份 5,064,220 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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