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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soft Corporation —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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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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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辽 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徐静波、刘冰律师就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07 年度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本 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在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 2 号 东软软 件园会议中心。
公司董事长刘积仁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已当场作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和《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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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341,975,545 股。经本所经 办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经监票人员负责 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通过议 案所需数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通 过的各议案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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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徐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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