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anning Bal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3, 2012
54618_rns_2012-04-23_e6cbdc94-bfe0-405e-9f50-158596d44c2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通过深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 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 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 会通知之前向深交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 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三 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向深交所指定的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 会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股东大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网络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 根据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 分钟在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布,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 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 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 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 数量” 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 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 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 权计算。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
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 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 进行公告。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 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 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