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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Public Utilities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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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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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6-20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 月24日披露了《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17)。现就相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损益结算的约定
过渡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资产交接日)南京中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巴士分公司”)的损益按《委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具体为:
1、过渡期间,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交集团”)确保中北巴士分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发生亏损。如出现亏损, 公交集团应以自有资金补足亏损,补偿金额为中北巴士分公司过渡期 间的亏损额。
2、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盈利的,则公交集团应将过渡期 间盈利部分的60%上缴公司,其余40%的部分作为公交集团的委托管理 服务费归公交集团享有。
二、关于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往来款项的支付安排
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的往来款项包括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 司累计投入中北巴士分公司固定资产,帐面价值81,146,190.90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折旧款,金额10,277,092.36元。截止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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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折旧款10,277,092.36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81,146,190.90元往来款项,由公交集 团及江南客运按以下期限向公司支付: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 支付往来款项的30%;双方进行资产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往来款项 的40%;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合同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30%的往来款项。上述往来款项的支付进度与标 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进度一致。
三、拟处置的资产状况
中北巴士分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相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 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拟处置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 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瑕疵事项
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尚有8项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4,808.88㎡,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若未来《房屋所有权证》登 记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存在差异,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证载面积为 准,评估结论应做相应调整。
2、中北巴士分公司涉及的事故赔偿已考虑了基准日前交通事故 引起的已确定的赔偿款项,但未考虑未来实际的赔偿额与账面余额可 能不一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或有事项如下:
(1)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未结事故赔偿事项如下:
| 事故时间 | 车号 | 驾驶员 | 地点 | 被评估单位占用资金 | 备注 |
|---|---|---|---|---|---|
| 2002年1月7日 | 苏A30431 | 陈建华 | 许府巷 | 无 |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 近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418号”《民事判决书》。 |
| 2008年7月18日 | 苏A49173 | 陈建礼 | 尧化门 | 无 |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 近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栖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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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 1879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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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5月19日 | 苏A23683 | 曾伟 | 湖西街 | 无 | 当年已结案(但每两年一诉),最 近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建邺区 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 748号”《民事判决书》。 |
中北巴士分公司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的事故赔偿因原告重复 起诉,上述遗留事故的未来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尚无法预计未 来可能的赔偿金额。
(2)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安全科登记的各车队遗留 事故共75起,“安全科登记的占用资金数”为184.81万元;财务在其 他应收款中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为257.12万元。由于“安全科登记 的占用资金数”剔除了已结案报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而“其他 应收款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中仍包含这些已结案件形成的应收未 收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故两者有差异,评估报告系按核实后的账面值 作为评估值。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事项预计影响上市公司2016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850万元。
补充后的公告全文如下:
一、资产处置暨关联交易概述
1、中北巴士分公司系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转让方”)从事公交营运的分公司。近年来随着轨道 交通的发展及劳动力与燃油成本的刚性递增,公交产业的经营面临巨 大的压力。公司自2012年7月起,将中北巴士分公司整体委托给公交 集团进行管理,分别于2012年7月及2015年7月签订了《关于南京中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托管期限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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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30日止。鉴于托管即将到期,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九届 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经营层处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
现经平等协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与公交集团、南京江南公 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客运”,与公交集团统称“受让方”) 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中北巴士分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资产及相关 负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公交集团,公交集团指定其全 资子公司江南客运受让该资产及负债并代其向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 应付全部款项。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 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的(2016)第089号《资产评估 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北巴士分公司经评估的总资产 381,605,829.69元,负债370,232,428.07元(含转让方投入的固定资 产价值81,146,190.90元),资产组净值11,373,401.62元。本次交易 标的评估结果尚须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公交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用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张冉玮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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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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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央路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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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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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时间:1990年8月3日
-
4、法定代表人: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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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6、经营范围:城市及近郊区公共汽车营运;出租汽车运营;机
-
动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机动车辆环保 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汽车租赁;包车客运服务。
-
7、公交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公用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8、经审计,2015年末总资产923,969.87 万元,净资产51,722.57
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2,044.79 万元,净利润 -23,380.76 万元。
2016年一季度末总资产912,613.15万元,净资产22,278.27 万元。 201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4,490.87 万元,净利润 -29,444.30 万 元。
(二)公司名称: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1、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4号
2、注册资本: 36,87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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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时间: 2012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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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张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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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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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市内临时包车;二类汽车维修(客
-
车维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辆环保检测;汽车零配件、 五金交电材料销售;广告经营。
-
7、江南客运系公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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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审计,2015年末总资产463,989.51 万元,净资产39,511.74 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7,064.33 万元,净利润 -11,947.79 万元。
2016年一季度末总资产470,824.92 万元,净资产26,713.07 万 元。201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268.12 万元,净利润 -12,798.67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一)标的资产概况
-
1、公司名称: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
-
2、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99号
-
3、成立时间:1998年5月13日
-
4、公司负责人:王辉
-
5、经营范围:城市和近郊区公共汽车营运
-
6、中北巴士分公司系公司的分公司。
7、中北巴士分公司近期收益概况
单位:万元
| 时间 | 项目 | 金额 |
|---|---|---|
| 营业收入 | 23,807.56 | |
| 2013 年 | ||
| 净利润 | -8,220.37 | |
| 营业收入 | 23,482.83 | |
| 2014 年 | ||
| 净利润 | -14,048.07 | |
| 营业收入 | 20,793.03 | |
| 2015 年 | ||
| 净利润 | -6,827.66 | |
| 营业收入 | 4,828.54 | |
| 年一度 | ||
| 2016 季 | 净利润 | -4,435.37 |
-
8、本次转让标的包括“苏华评报字(2016)第089《资产评估报
-
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但下列资 产遵循以下约定处置:
在转让方所属新港场地上房屋建筑物资产,由于政府有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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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本次转让范围;《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中,其他转让方未 取得有土地使用权属的场地,但由转让方投资建设的资产,一并转让; 基于目前的经营需要,协议双方互相租赁的场站,协议双方另行协商。
9、拟处置的中北巴士分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相关资产不存在 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拟处置资产的重大争议、 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中北巴士分公司帐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1、帐面价值:2015年12月31日,中北巴士分公司账面总资产 393,185,310.74元,负债为393,185,310.74元。
2、评估价值: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 日为基准日对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的(2016)第089 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北巴士分公司经评估 总资产381,605,829.69元,负债为370,232,428.07元(含转让方投入 的固定资产价值81,146,190.90元),资产组净值为11,373,401.62元。
(三)关于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往来款项的支付安排
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的往来款项包括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 司累计投入中北巴士分公司固定资产,帐面价值81,146,190.90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折旧款,金额10,277,092.36元。截止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折旧款10,277,092.36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81,146,190.90元往来款项,由公交集 团及江南客运按以下期限向公司支付: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 支付往来款项的30%;双方进行资产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往来款项 的40%;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合同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30%的往来款项。上述往来款项的支付进度与标 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进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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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损益结算约定
过渡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资产交接日)中北巴士分公司的损 益按《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具体为:
(1)过渡期间,公交集团确保中北巴士分公司在托管期内不发 生亏损。如出现亏损,公交集团应以自有资金补足亏损,补偿金额为 中北巴士分公司过渡期间的亏损额。
(2) 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盈利的,则公交集团应将过渡 期间盈利部分的60%上缴公司,其余40%的部分作为公交集团的委托管 理服务费归公交集团享有。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成交价格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的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的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评估值为基础 确定,遵循公开合理的定价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的范围: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 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的(2016)第089号《资产评估 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北巴士分公司经评估的总资产 381,605,829.69元,负债370,232,428.07元(含转让方投入的固定资 产价值81,146,190.90元),资产组净值11,373,401.62元。
2、转让标的包括本协议附件一“苏华评报字(2016)第089《资 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但下列资产遵循以下约定处置:
2.1 在转让方所属新港场地上房屋建筑物资产,由于政府有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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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不列入本次转让范围;
2.2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中,其他转让方未取得有土地使 用权属的场地,但由转让方投资建设的资产,一并转让;
2.3 基于目前的经营需要,协议双方互相租赁的场站,协议双 方另行协商。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以评估报告确认的转让标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转让方和受 让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柒 万叁仟肆佰零壹元陆角贰分(¥11,373,401.62),最终价格以南京 市国资委备案评估值为准。
2、受让方按以下期限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支付转让价款30%即人民币叁佰肆 拾壹万贰仟零贰拾元肆角捌分(¥3,412,020.48);双方进行资产交 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40%即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玖仟叁佰 陆拾元陆角肆分(¥4,549,360.64);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合同 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款项即人民币叁佰 肆拾壹万贰仟零贰拾元伍角(¥3,412,020.50)。
3、过渡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资产交接日)中北巴士分公司 的损益按《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
4、受让方按以下期限向转让方支付往来款项(含评估报告中列 示的中北巴士分公司对转让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负债)。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支付往来款项的30%;双方进行资 产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往来款项的40%;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 合同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 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30%的往来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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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资产的移交
1、本协议生效日当日,协议双方各派出相应负责人员共同组成 交接和验收小组,交接和验收小组负责对资产进行清点,在此基础上 编制资产交接清单。
- 1.1实物资产的交接
(1)协议双方于交接日进行实物资产的交接,协议双方应当根 据清点结果共同签署资产交接清单。资产交接完毕之时起,受让方全 面接管转让资产,全面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资产,协议双方应共同办 理将相关资产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
(3)鉴于中北巴士分公司已经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由受让方
-
进行经营管理,转让资产亦由受让方进行管理,受让方应负责标的资 产的保管,保证转让资产的完好,并承担风险。
-
1.2或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2012年7月27日之前以中北巴士分公司名义对外所产生的或有负 债及权益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自2012年7月27日后以中北巴士分公 司名义对外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及权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 (四)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 满足之日生效:
-
1、转让方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资产转让;
-
2、该转让事项经南京市国资委批准。 (五)违约责任
-
1、本协议双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一方不
-
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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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另一方经书面催告后仍未履 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履行义务一方应按转让价款的 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在协议双方资产交接日前退休的中北巴士分公司员工,于资产交 接日转由受让方负责管理。此部分退休人员由转让方承担每人每月14 元的福利费用,其中洗理费每人每月10元,交通费每人每月4元。上 述福利费用由受让方按年向转让方提供清册发放,转让方按年发放给 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与转让方无涉。
七、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瑕疵事项
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尚有8项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4,808.88㎡,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若未来《房屋所有权证》登 记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存在差异,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证载面积为 准,评估结论应做相应调整。
2、中北巴士分公司涉及的事故赔偿已考虑了基准日前交通事故 引起的已确定的赔偿款项,但未考虑未来实际的赔偿额与账面余额可 能不一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或有事项如下:
(1)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未结事故赔偿事项如下:
| 事故时间 | 车号 | 驾驶员 | 地点 | 被评估单位占用资金 | 备注 |
|---|---|---|---|---|---|
| 2002年1月7日 | 苏A30431 | 陈建华 | 许府巷 | 无 |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近 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18号” 《民事判决书》。 |
| 2008年7月18日 | 苏A49173 | 陈建礼 | 尧化门 | 无 |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近 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 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1879号” 《民事判决书》。 |
| 2009年5月19日 | 苏A23683 | 曾伟 | 湖西街 | 无 | 当年已结案(但每两年一诉),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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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 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748号” 《民事判决书》。
中北巴士分公司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的事故赔偿因原告重复 起诉,上述遗留事故的未来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尚无法预计未 来可能的赔偿金额。
(2)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安全科登记的各车队遗留 事故共75起,“安全科登记的占用资金数”为184.81万元;财务在其 他应收款中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为257.12万元。由于“安全科登记 的占用资金数”剔除了已结案报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而“其他 应收款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中仍包含这些已结案件形成的应收未 收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故两者有差异,评估报告系按核实后的账面值 作为评估值。
八、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及劳动力与燃油成本的刚性递增,公交产业 的经营面临巨大的压力,虽然公司自2012年起将中北巴士分公司委托 给公交集团经营管理,有效减少了公司公交产业政策性亏损,但公司 资产未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且托管即将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为调 整公司产业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整体质量,公司将中北巴士分公司 资产转让予公交集团。
本次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事项预计影响上市公司2016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850万元。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16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为1,600.36万元。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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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 资产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出售资产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
1、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
3、《资产转让协议》;
4、苏华评报字(2016)第089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 说明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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