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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al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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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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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白毅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3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俊 联系电话:0755-83516283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能科股份”或“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能科股份进行持续 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度长城证券对能科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期回访。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
要求履行相关承诺。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未发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
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 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能科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能科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能科股份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 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 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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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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