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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AGE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3
Jun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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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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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和《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并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修订后的《澜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变更注册资 本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修订后《公 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七条是由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作出的修订,除此之外的其 他章节是根据《章程指引》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则作出的修改。
因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 归属,公司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832,720 股,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因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公司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411,400 股,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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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因 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 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2,009,910 股,已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上述三次新增股份数 量合计为 3,254,030 股,本次新增股份数量后,公司的股份数量变更为 113,607.8141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13,607.8141 万元。
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前述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 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282.4111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607.8141万元。 |
| 2 | 第十七条公司总股份数 113,282.411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113,282.4111万股。 |
第十七条公司总股份数 113,607.81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113,607.8141万股。 |
| 3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4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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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金额在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以上, 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且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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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 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无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四) 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无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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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或电讯/ 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时,由参会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 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时,由参会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 ~~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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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 要求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 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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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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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 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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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 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 10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 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11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若公司有副董事长,则由副董事 长主持;若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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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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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13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4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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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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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因与章程其他条款存在部分内容重 复,故本条删除。 |
| 16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17 | 第九十七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
第九十六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
| 18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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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 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 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 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 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 ~~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 ~~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 ~~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 ~~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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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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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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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 ···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 ···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金 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21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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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七)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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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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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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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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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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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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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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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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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 均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均含本 数; “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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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
上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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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将负责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 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及《董事会 秘书工作制度》,上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部分内部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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