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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cle Auto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an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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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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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1 月27 日)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无变化。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实际经营
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
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
分配。
无变化。
(三)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五。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的30%。
修改为: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30%。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
合如下要求: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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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 如公司当年度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增加条款: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 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制作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
因。
(四)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修改为:
(五)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
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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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五)公司因前述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内容无变化。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
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红
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
题讨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修改为: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红政
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
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
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
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各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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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八)内容无变化。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1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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