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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WORK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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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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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单位已审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截至2026 年3 月 26 日,本审批年度累计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25,000 万元,在本年度已审 批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96,019.34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54%。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 年2 月11 日和2026 年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和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 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93,430 万元, 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1,630 万 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1,800 万元。 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股东会已授权董事长及 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1.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华鑫”)向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简称“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申请授 信额度2 亿元人民币,公司于2026 年3 月24 日与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签订了
1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 公司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控股”)与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自有的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以自有房屋租金收益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 押担保。上述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2 亿元人民币,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 务全部清偿日止。
2.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瀛”) 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申请1,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公司于2026 年3 月26 日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3.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北瀛”)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京首都机场 支行”)申请1,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公司于2026 年3 月24 日与中国银行北京 首都机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上述担保均在股东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为本次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担 保 方 |
被担 保方 |
担保方直 接或间接 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 近一期资产 负债率 |
本次担保 前已用担 保额度 |
本次担 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 已用担保额 度 |
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 |
已审议的 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 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净资 产比例 |
是否 关联 担保 |
|---|---|---|---|---|---|---|---|---|---|---|
| 长 荣 股 份 |
长荣 华鑫 |
76.67% | 72.19% | 201,929.6 | 20,000 | 221,929.6 | 60,000 | 281,929.6 | 7.50% | 否 |
| 天津 北瀛 |
85% | 71.00% | 11,630 | 1,000 | 12,630 | 7,630 | 20,260 | 0.38% | 否 | |
| 北京 北瀛 |
85% | 48.28% | 0 | 1,000 | 1000 | 0 | 1000 | 0.38% | 否 |
- 注:本表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而造成的数据差异。
本次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股东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属于已审议通过 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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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成立日期 | 2015-07-20 |
|---|---|
| 营业期限 | 2015年7月20日至2045年7月19日 |
| 注册地点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307 |
| 法定代表人 | 随群 |
| 注册资本 | 3000万美元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2.长荣华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 项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 | 截至2025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
| 118,442.81 | 108,985.07 | |
| 85,501.11 | 74,932.39 | |
| 0.00 | 0.00 | |
| 32,941.70 | 34,052.68 | |
| 2024 年1—12 月 | 2025 年1—9 月(未经审计) | |
| 8,805.04 | 5,422.04 | |
| 2,447.01 | 1,484.01 | |
| 1,830.85 | 1,110.98 |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长荣华鑫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 长荣华鑫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通过长
荣香港间接持有长荣华鑫76.67%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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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成立日期 | 2011-08-05 |
|---|---|
| 营业期限 | 2011 年8 月5 日至2061 年8 月4 日 |
| 注册地点 |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
| 法定代表人 | 邹远飞 |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天津北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 | 截至2025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3,888.57 | 24,444.56 |
| 负债总额 | 16,959.72 | 17,052.29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00 | 0.00 |
| 净资产 | 6,928.85 | 7,392.27 |
| 项目 | 2024 年1—12 月 | 2025 年1—9 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13,492.61 | 8,694.93 |
| 利润总额 | 692.37 | 463.41 |
| 净利润 | 616.07 | 463.41 |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天津北瀛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
3.天津北瀛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
-
北京北瀛间接持有天津北瀛8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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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成立日期 | 2001-01-20 |
|---|---|
| 营业期限 | 2001-01-20至2031-01-19 |
| 注册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5号院13号楼7层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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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邹远飞 |
|---|---|
| 注册资本 | 150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标准及非标准零部件、模具、日用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客车)。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北京北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 | ||
|---|---|---|
| 项目 |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 | 截至2025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1,587.23 | 12,449.28 |
| 负债总额 | 5,190.57 | 6,010.74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00 | 0.00 |
| 净资产 | 6,396.66 | 6,438.54 |
| 项目 | 2024 年1—12 月 | 2025 年1—9 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17,857.75 | 10,382.89 |
| 利润总额 | -93.61 | 73.44 |
| 净利润 | -113.27 | 41.89 |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北京北瀛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
3.北京北瀛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持有北京北
-
瀛8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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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1.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乙方)
借款人: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5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 金余额。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 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 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 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清偿之日止。
-
2.长荣控股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
及《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抵押人/出质人: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权人/质权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乙方) 借款人: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
为了确保乙方与借款人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以其财产在 最高额债权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以其享有的权利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向 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3)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 本金金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抵押权利/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 公证费、送达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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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及质押财产
甲方以坐落于北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合道32号的自有房屋所有权、土 地使用权为被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以自有房屋租金收益权为被担保人提供权利 质押担保。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 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清偿之日止。
- 3.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 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 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 (3)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壹仟 万元整、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 金和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 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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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或线上方式进行签署。
如以线下方式签署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 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亦可通过线上方式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为免疑义,就任一线上签约 主体而言,当该线上签约主体在线上系统所展示页面以点击、签署或任何其他方 式确认同意或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该等线上签约主体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 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对该等签约主体即 视为已生效。
- 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
债务人: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二)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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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荣华鑫少数股东天津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投资”)将不 提供同比例担保。
长荣华鑫少数股东盛创投资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的国有企业。根据《天津市 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20〕45 号)中第 八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得提供 担保:(四)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盛创投资作为天津 市北辰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需执行上述规定。据此,盛创投资不能为长荣华鑫 提供担保。
长荣华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盛创投资仅持有长荣华鑫23.33%的股权,持 股比例相对较低,且不参与长荣华鑫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对长荣华鑫重大事项 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长荣华 鑫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本次为长荣华鑫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北京北瀛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瀛为北京北瀛全资子公司,北京北瀛 的少数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为本次涉及的各项担保提供同比 例担保。为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与天津北瀛及北京北瀛就本次签署的各份担保协 议均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由北京北瀛及天津北瀛共同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向 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长荣华鑫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 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担保物为长荣华鑫名下现有设备所有权(包括残值的收益权)、现有 租赁设备所得的租金收益及其他收入(均以本次担保额度为限)。根据长荣华鑫 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统计得出,其名下现有设备(含公司融资租赁设 备)总金额为人民币1,896,461,201.80元;长荣华鑫目前存续项目全部租金收益 (不含本金)为人民币197,899,337.20元;
(4)反担保的范围为:1.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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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长荣华鑫依委托担 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 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诉 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5)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 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
2.公司与天津北瀛及北京北瀛就本次签署的担保协议分别签订了《反担保合
-
同》,主要内容包括:
-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即本金分别
-
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反担保;
-
(3)担保物为反担保人名下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等;
(4)反担保范围包括:1.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 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 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融资人依委托担 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 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诉 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5)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 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公司基于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公司书 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 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额度及逾期担保的额度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70,754.79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1.63%;提供担保总余额为502,324.79 万元(本审批年度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25000 万元,子公司对公司/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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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担保2000 万元,未超过已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以前年度审议批准,担 保额度已使用且尚在担保有效期的担保累计475,324.7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45%。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96,019.3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54%。
六、备查文件
-
1.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2.长荣控股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
及《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
3.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
- 5.公司与长荣华鑫、北京北瀛及天津北瀛分别签订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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