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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TER LIGHTTECH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3
Mar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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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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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 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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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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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2月24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毅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 - - 9:25、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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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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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263,849,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254%。
-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9,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45%。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 股份 264,009,2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599%。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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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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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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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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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确认2022年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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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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