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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AGM Information 2025

Aug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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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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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共同召集 一一四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之一一 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上開報表並於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一案經股東決議予以承認(議案內 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8 頁附件一)。

  • 二、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38-40 頁附件一檢附之附件一及第44-61 頁附件一檢附 之附件四。

  • 三、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一案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之效力有所爭執, 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 項第一案予以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 一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再行決議承認。

  • 四、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上開報 表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二案經股東決 議予以承認(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8 頁附件一)。

  • 二、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62 頁附件

1

一檢附之附件五。
  • 三、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二案 「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慎重,擬 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二案予以 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再行決議承認。

  • 四、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以 及股東戶號49449 黃奕勝先生、51042 吳承憲先生、51157 吳嘉嘉女士、23394 詹立成先生、53911 林惠蓉女士提案「解 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楊俊毅(或另派代表 人)之董事職務」案,上開提案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 會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股東決議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 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8-20 頁附件一)。

    • 二、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共同提 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 限公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 代表人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 告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 股東權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 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 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49449 黃奕勝先生、51042 吳承憲先生、51157 吳嘉嘉女士、23394 詹立成先生、53911 林惠蓉女士共同 提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於111 年11 月14 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2

出席董事會,致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讓股票暫停交易,損及股東權益,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除影響董事會穩
定度外,又連三日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四、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陽明春天」)在上開股東提
案後,於112 年5月11 日將其法人代表人董事楊俊毅改
派為許偉良(其當時所持有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頁
附件二所示),陽明春天另於112 年5 月16 日,因臺灣高
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裁定而改派代表人為陳
璿妃。陽明春天及其法人代表人董事楊俊毅、許偉良、陳
璿妃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示。
  • 五、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陽明春天 法人代表人董事楊俊毅與另派之代表人董事許偉良與陳 璿妃之董事職務再行決議。
六、敬請  決議。
決議:
  • 第二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10 林金盆女士、27411 吳太平先生,以 及股東戶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 林賴美枝(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上開提案並於本 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股東決議予以通 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0-22 頁 附件一)。

    • 二、股東戶號27410 林金盆女士、27411 吳太平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3

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
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
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
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
務。
  • 三、股東戶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共同提案說明: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故 意不出席導致111 年第三季財報無法報告,使股票暫停 交易顯不適任。公司法規定應補選的獨立董事,無正當 理由不通過,而且繼續不出席亦不適任。

  • 四、在上開股東提案後,陽明春天另於112 年5 月16 日,因 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15 號裁定而改派代表 人為陳乃榮。陽明春天及其法人代表人董事林賴美枝、陳 乃榮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示。

  • 五、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陽明春天 法人代表人董事林賴美枝與另派之代表人董事陳乃榮之 董事職務再行決議。

  • 六、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三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以 及股東戶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與股東戶 號48284 黃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 士、48235 韋年俊先生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 其代表人劉兆生(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上開提案 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股東決議 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223 頁附件一)。

  • 二、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共同提案

4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
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
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
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三、股東戶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共同提案說
明:本公司自111 年11 月17 日起因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
司法人董事三席未出席董事會致停止交易,本人近日接獲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劉兆生介入前任會計師事務
所之財報判斷,並揚言「老許不下台不出財報」。竟拿與
全體股東攸關的財務報告謀取個人私利,顯見陽明春天
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股東戶號48284 黃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士、48235 韋年俊先生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未 於期限公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報,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 表人係行為時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會,使股票暫停交易影響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五、在上開股東提案後,陽明春天另於112 年5 月16 日,因 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15 號裁定而改派代表 人為潘奇秀。陽明春天及其法人代表人董事劉兆生、潘奇 秀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示。

  • 六、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陽明春天 法人代表人董事劉兆生與另派之代表人董事潘奇秀之董 事職務再行決議。

七、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四案(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四案,提請 討論。

5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以及 股東戶號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 士,與股東戶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解任陳儀潔之董 事職務」案,上開提案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 項第四案經股東決議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3-24 頁附件一)。

  • 二、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 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陳儀潔係本 公司行為時之董事,竟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且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 益,有金管會裁處書可稽,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 潔董事涉本公司Wingo 弊案,亦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 士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於111 年11 月14 日未親自出 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報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 易,嚴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陳儀潔 董事為法律系畢業,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忠實義務, 造成股東權益受損,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股東戶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說明:本公司陳儀潔董 事於111 年11 月14 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 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害全體 股東權益,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潔董事為法律系 高材生,曾為理律事務所律師,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 忠實義務,造成股東權益受損,更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五、陳儀潔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 示。

  • 六、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四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四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陳儀潔之

6

董事職務再行決議。

七、敬請  決議。
決議:
  • 第五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七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七案經股東決議 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27-29頁附件一)。

    • 二、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七 案「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 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 七案予以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 (議案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7頁附件一),再行決議。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 第六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案經股東決議予 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第29-32 頁附件 一)。

    • 二、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 案「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慎 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 案予以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議案 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9-31 頁附件一,該議案之附件請 參閱第63-73 頁附件一檢附之附件六),再行決議。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七案(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7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經股東決議予 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第32-34 頁附件 一)。

  • 二、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慎重, 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予 以追認,並就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議案內容請 參閱第32-33 頁附件一,該議案之附件請參閱第74-76 頁 附件一檢附之附件七),再行決議。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選舉事項

  • 第一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 說明:一、第十一屆董事於民國114 年5 月31 日任期屆滿,擬依法 於114 年第1 次股東臨時會進行全面改選。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擬於本次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9 席, 前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4 席,董事及獨立董事選舉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 三、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召集權人於114 年

      • 5 月 20 日審查通過,相關資料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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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候選人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數
類別 額
(單位:股)
董事 華揚創業投資 國立臺北大學 1.關貿網路股 1.隆銘綠能科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管理學系 份有限公司 技工程股份 11,600,000
代表人:許鑒隆 博士 董事長 有限公司董
----- End of picture text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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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2.家登精密工 事長
業股份有限 2.私立中國文
公司董事兼 化大學國際
策略長 企業管理學
系教授
1.隆銘綠能科
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董

華揚創業投資 國立暨南國際
豐睿建設有限 2.和立營造有
股份有限公司 大學EMBA 碩 11,600,000
公司董事長 限公司董事
代表人:潘奇秀 士

3.福馨建設有
限公司董事

1.隆銘綠能科
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董

華揚創業投資 鴻翊國際股份
私立新埔工專 2.台灣無人機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董事 11,600,000
電子工程科 應用發展協
代表人:周季平 長
會副理事長
3.上海三甲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晶統綠能股
私立淡江大學
華揚創業投資 份有限公司
國際企業學系 蜜滋朵企業有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特助 11,600,000
EMBA 商管碩 限公司董事長
代表人:林旻萱 暨營運管理

部協理
國立臺灣大學 1.鏡電視股份 1.隆銘綠能科
郭蕙蘭 2,699,016
國家發展研究 有限公司董 技工程股份
----- End of picture text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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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所法律組碩士 事 有限公司副
2.中華民國仲 董事長
裁協會仲裁 2.家和國際法
人 律事務所主
3.臺北市家庭 持律師
暴力防治中 3.雲豹能源科
心法律顧問 技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

獨立 1.隆銘綠能科
董事 技工程股份
1.行政院科技
有限公司獨
顧問組研發
立董事
成果商品化
2.安得仕聯合
國立政治大學 市場暨財務
會計師事務
成昀達 會計學研究所 評估組組長 0
所所長
碩士 2.國立政治大
3.國立臺北商
學商管產學
業大學兼任
橋接研究中
助理教授級
心專案經理
專業技術人

1.隆銘綠能科
1.謝文田律師 技工程股份
事務所律師 有限公司獨
私立東吳大學
施芸婷 2.家和國際法 立董事 0
法學學士
律事務所律 2.施芸婷律師
師 事務所執業
律師
英國威爾斯大 1.私立德明財
私立德明財經
學 University 經科技大學
王高樑 科技大學行銷 0
of Wales 工程 行銷管理系
管理系教授
學院博士 副教授
----- End of picture text -----

10

2.國立中正理
工學院車輛
工程學系副
教授
2.國立中正理
工學院車輛
工程學系副
教授
2.國立中正理
工學院車輛
工程學系副
教授
2.國立中正理
工學院車輛
工程學系副
教授
2.國立中正理
工學院車輛
工程學系副
教授
廖苡全 國立臺北大學
企業管理系博
1.澳門科技大
學商學院管
理系( 行銷
組) 助理教

2.山東大學管
理學院工商
管理系副教
國立東華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助理教授
49,000
  • 四、新選任之董事任期自選任日起生效,任期三年,任期自民國114 年6 月16 日至民國117 年6 月15 日止。

  • 五、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第一案(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 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 前提下,擬請解除本公司改選後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新選任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行為之內 容補充說明,詳如股東會場揭示資料。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11

  • 第二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提請新任董事追認112 年5 月16 日起之歷次董事會決議案, 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茲因最高法院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關於第十一 屆董事會董事成員身分自112 年5 月16 日起之認定存 有見解爭議尚未定論。為避免影響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擬提請新任董事追認112 年5 月16 日起之歷次董事會 決議案。

    • 二、敬請 決議。
決議:

12

附件、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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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18

19

20

21

22

23

附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一條: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

  •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 第三條:發行期間

  •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第四條:發行總額

  •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2,500,000 股。

  • 第五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 限。

  •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 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 三、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 第六條:發行條件

  • 一、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超過每股新臺幣10元,亦得無償配發,但實 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二、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 公司所訂之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 `1.屆滿一年:既得30%`
    
     - `2.屆滿二年:既得30%`
    
     - `3.屆滿三年:既得40%`
    
  • 三、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 1.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者,

24

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 2.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 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 3.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 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 之權益。

  • 4.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 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 四、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 股等。

  •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第七條:保密原則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依當時情節懲處,對
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
資格,本公司有權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 一、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 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 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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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
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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