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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 AGM Information 2025
Aug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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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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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共同召集 一一四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之一一 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上開報表並於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一案經股東決議予以承認(議案內 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8 頁附件一)。 -
二、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38-40 頁附件一檢附之附件一及第44-61 頁附件一檢附 之附件四。 -
三、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一案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之效力有所爭執, 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 項第一案予以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 一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再行決議承認。 -
四、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上開報 表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二案經股東決 議予以承認(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8 頁附件一)。 -
二、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62 頁附件
1
一檢附之附件五。
-
三、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二案 「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慎重,擬 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二案予以 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再行決議承認。 -
四、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以 及股東戶號49449 黃奕勝先生、51042 吳承憲先生、51157 吳嘉嘉女士、23394 詹立成先生、53911 林惠蓉女士提案「解 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楊俊毅(或另派代表 人)之董事職務」案,上開提案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 會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股東決議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 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8-20 頁附件一)。-
二、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共同提 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 限公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 代表人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 告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 股東權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 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 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49449 黃奕勝先生、51042 吳承憲先生、51157 吳嘉嘉女士、23394 詹立成先生、53911 林惠蓉女士共同 提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於111 年11 月14 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
2
出席董事會,致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讓股票暫停交易,損及股東權益,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除影響董事會穩
定度外,又連三日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四、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陽明春天」)在上開股東提
案後,於112 年5月11 日將其法人代表人董事楊俊毅改
派為許偉良(其當時所持有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頁
附件二所示),陽明春天另於112 年5 月16 日,因臺灣高
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裁定而改派代表人為陳
璿妃。陽明春天及其法人代表人董事楊俊毅、許偉良、陳
璿妃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示。
五、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陽明春天 法人代表人董事楊俊毅與另派之代表人董事許偉良與陳 璿妃之董事職務再行決議。
六、敬請 決議。
決議:
-
第二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10 林金盆女士、27411 吳太平先生,以 及股東戶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 林賴美枝(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上開提案並於本 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股東決議予以通 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0-22 頁 附件一)。二、股東戶號27410 林金盆女士、27411 吳太平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3
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
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
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
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
務。
-
三、股東戶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共同提案說明: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故 意不出席導致111 年第三季財報無法報告,使股票暫停 交易顯不適任。公司法規定應補選的獨立董事,無正當 理由不通過,而且繼續不出席亦不適任。 -
四、在上開股東提案後,陽明春天另於112 年5 月16 日,因 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15 號裁定而改派代表 人為陳乃榮。陽明春天及其法人代表人董事林賴美枝、陳 乃榮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示。 -
五、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陽明春天 法人代表人董事林賴美枝與另派之代表人董事陳乃榮之 董事職務再行決議。 -
六、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三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以 及股東戶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與股東戶 號48284 黃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 士、48235 韋年俊先生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 其代表人劉兆生(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上開提案 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股東決議 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223 頁附件一)。 -
二、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共同提案
4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
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
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
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三、股東戶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共同提案說
明:本公司自111 年11 月17 日起因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
司法人董事三席未出席董事會致停止交易,本人近日接獲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劉兆生介入前任會計師事務
所之財報判斷,並揚言「老許不下台不出財報」。竟拿與
全體股東攸關的財務報告謀取個人私利,顯見陽明春天
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股東戶號48284 黃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士、48235 韋年俊先生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未 於期限公告申報111 年第三季財報,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 表人係行為時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會,使股票暫停交易影響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五、在上開股東提案後,陽明春天另於112 年5 月16 日,因 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15 號裁定而改派代表 人為潘奇秀。陽明春天及其法人代表人董事劉兆生、潘奇 秀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示。 -
六、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陽明春天 法人代表人董事劉兆生與另派之代表人董事潘奇秀之董 事職務再行決議。
七、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四案(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四案,提請 討論。
5
-
說明:一、當時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以及 股東戶號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 士,與股東戶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解任陳儀潔之董 事職務」案,上開提案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 項第四案經股東決議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3-24 頁附件一)。 -
二、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 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陳儀潔係本 公司行為時之董事,竟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且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 益,有金管會裁處書可稽,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 潔董事涉本公司Wingo 弊案,亦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 士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於111 年11 月14 日未親自出 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報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 易,嚴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陳儀潔 董事為法律系畢業,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忠實義務, 造成股東權益受損,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股東戶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說明:本公司陳儀潔董 事於111 年11 月14 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 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害全體 股東權益,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潔董事為法律系 高材生,曾為理律事務所律師,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 忠實義務,造成股東權益受損,更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五、陳儀潔持有本公司股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77 頁附件二所 示。 -
六、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四案 之效力有所爭議,為求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四案予以追認,並就解任陳儀潔之
6
董事職務再行決議。
七、敬請 決議。
決議:
-
第五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七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七案經股東決議 予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27-29頁附件一)。-
二、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七 案「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 慎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 七案予以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 (議案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7頁附件一),再行決議。 -
三、敬請 決議。
-
決議:
-
第六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案經股東決議予 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第29-32 頁附件 一)。-
二、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 案「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慎 重,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八 案予以追認,並就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議案 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9-31 頁附件一,該議案之附件請 參閱第63-73 頁附件一檢附之附件六),再行決議。 -
三、敬請 決議。
-
決議:
第七案(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7
-
案由:追認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經股東決議予 以通過(議案內容及其股東會決議請參閱第32-34 頁附件 一)。 -
二、茲因有股東對於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之效力有所爭執,為求慎重, 擬提請股東就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九案予 以追認,並就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議案內容請 參閱第32-33 頁附件一,該議案之附件請參閱第74-76 頁 附件一檢附之附件七),再行決議。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選舉事項
-
第一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
說明:一、第十一屆董事於民國114 年5 月31 日任期屆滿,擬依法 於114 年第1 次股東臨時會進行全面改選。-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擬於本次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9 席, 前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4 席,董事及獨立董事選舉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
三、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召集權人於114 年5 月 20 日審查通過,相關資料如下所示:
-
==> picture [463 x 1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候選人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數
類別 額
(單位:股)
董事 華揚創業投資 國立臺北大學 1.關貿網路股 1.隆銘綠能科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管理學系 份有限公司 技工程股份 11,600,000
代表人:許鑒隆 博士 董事長 有限公司董
----- End of picture text -----
8
==> picture [463 x 7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2.家登精密工 事長
業股份有限 2.私立中國文
公司董事兼 化大學國際
策略長 企業管理學
系教授
1.隆銘綠能科
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
華揚創業投資 國立暨南國際
豐睿建設有限 2.和立營造有
股份有限公司 大學EMBA 碩 11,600,000
公司董事長 限公司董事
代表人:潘奇秀 士
長
3.福馨建設有
限公司董事
長
1.隆銘綠能科
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
華揚創業投資 鴻翊國際股份
私立新埔工專 2.台灣無人機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董事 11,600,000
電子工程科 應用發展協
代表人:周季平 長
會副理事長
3.上海三甲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晶統綠能股
私立淡江大學
華揚創業投資 份有限公司
國際企業學系 蜜滋朵企業有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特助 11,600,000
EMBA 商管碩 限公司董事長
代表人:林旻萱 暨營運管理
士
部協理
國立臺灣大學 1.鏡電視股份 1.隆銘綠能科
郭蕙蘭 2,699,016
國家發展研究 有限公司董 技工程股份
----- End of picture text -----
9
==> picture [463 x 7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所法律組碩士 事 有限公司副
2.中華民國仲 董事長
裁協會仲裁 2.家和國際法
人 律事務所主
3.臺北市家庭 持律師
暴力防治中 3.雲豹能源科
心法律顧問 技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
事
獨立 1.隆銘綠能科
董事 技工程股份
1.行政院科技
有限公司獨
顧問組研發
立董事
成果商品化
2.安得仕聯合
國立政治大學 市場暨財務
會計師事務
成昀達 會計學研究所 評估組組長 0
所所長
碩士 2.國立政治大
3.國立臺北商
學商管產學
業大學兼任
橋接研究中
助理教授級
心專案經理
專業技術人
員
1.隆銘綠能科
1.謝文田律師 技工程股份
事務所律師 有限公司獨
私立東吳大學
施芸婷 2.家和國際法 立董事 0
法學學士
律事務所律 2.施芸婷律師
師 事務所執業
律師
英國威爾斯大 1.私立德明財
私立德明財經
學 University 經科技大學
王高樑 科技大學行銷 0
of Wales 工程 行銷管理系
管理系教授
學院博士 副教授
----- End of picture text -----
10
2.國立中正理工學院車輛工程學系副教授 |
2.國立中正理工學院車輛工程學系副教授 |
2.國立中正理工學院車輛工程學系副教授 |
2.國立中正理工學院車輛工程學系副教授 |
2.國立中正理工學院車輛工程學系副教授 |
|
|---|---|---|---|---|---|
廖苡全 |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系博士 |
1.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管理系( 行銷組) 助理教授2.山東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 |
國立東華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
49,000 |
-
四、新選任之董事任期自選任日起生效,任期三年,任期自民國114 年6 月16 日至民國117 年6 月15 日止。 -
五、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
其他議案
第一案(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 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 前提下,擬請解除本公司改選後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新選任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行為之內 容補充說明,詳如股東會場揭示資料。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11
-
第二案 (股東許鑒隆等共計四人提案) -
案由:提請新任董事追認112 年5 月16 日起之歷次董事會決議案, 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茲因最高法院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關於第十一 屆董事會董事成員身分自112 年5 月16 日起之認定存 有見解爭議尚未定論。為避免影響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擬提請新任董事追認112 年5 月16 日起之歷次董事會 決議案。二、敬請 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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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評估意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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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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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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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一條: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 -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
第三條:發行期間 -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第四條:發行總額 -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2,500,000 股。 -
第五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 限。 -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 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
三、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
第六條:發行條件 -
一、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超過每股新臺幣10元,亦得無償配發,但實 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二、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 公司所訂之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1.屆滿一年:既得30%` - `2.屆滿二年:既得30%` - `3.屆滿三年:既得40%` -
三、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1.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者,
24
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
2.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 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
3.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 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 之權益。 -
4.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 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
四、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 股等。 -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第七條:保密原則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依當時情節懲處,對
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
資格,本公司有權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
一、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 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 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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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
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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