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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Nov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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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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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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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李哲律师、黄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美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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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2 年11 月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载了《联美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 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2年11月17日上午9:00在辽宁省沈阳市区浑南新区远航中路1 号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号热源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昌一 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 名,代表股份99,1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6.97%。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2012 年11 月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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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 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为《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信达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无反对票及弃权票,其中关联股东进行 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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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黄 鹏
二O 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