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版次 |
8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文件編號 |
2-IF02-HH |
1.目的: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或短期融通資金,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 均需依照本作業辦法辦理。
本作業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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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應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子公司,或依台灣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規定,認定為變相資金融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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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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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台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係指台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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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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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之辦理,由財務單位負責,必要時總經理得指定其他專責人員協 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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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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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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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本公司因業務往來而從事資金貸與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資金貸與 者,經辦人員除應列舉借款人貸與資金之原因及用途外,應就該資金貸與金額 是否允當、業務往來情況、債權的品質、設定之擔保品、借款人還款計畫等項 目,提出詳細之評估報告,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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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本公司應收帳款(對象包括關係人及非關係人)如逾正常授信期限3 個月仍未收 回且單一帳款金額達新台幣500 萬元(人民幣100 萬元)者,應每季提報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討論評估是否屬資金貸與性質;應收帳款以外之款項,例如「其 他應收款」、「預付款項」、「存出保證金」等科目,如單一帳款金額達新台 幣500 萬元(人民幣100 萬元)或性質特殊,且支付金額不具契約關係,或與履 約義務不符,或支付原因消除後任一情況超過三個月仍未收回,亦應每季提報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評估是否屬資金貸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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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5.1.2.規定辦理相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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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貸與期限:
5.2.1.本公司資金貸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子公司,對個別對象之限額 及貸與他人總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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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 5.2.1.之限制。但其總額以不超過貸出公司淨值百分之六十為限,個別對象以 不超過貸出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其資金貸與期限亦需依5.2.4.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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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內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國外子公 司資金貸與國內子公司或本公司,對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貸與他人總額均以不超 過貸出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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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本公司及子公司帳款經認定為變相資金融通者,其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 限額以其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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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實際進、銷貨金 額之孰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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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本公司資金貸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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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本公司負責人違反5.2.1.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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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辦理及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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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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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述資金用途、 借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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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 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 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加以徵信調查,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 放條件呈報財務部單位主管及總經理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本公司 重大之資金貸與,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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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除應依5.3.1.2.規定提報 決議外,亦須經其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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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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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徵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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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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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重大案件,則 視實際需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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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 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但尚未超過二年之調查報告,並參閱會計師查 核簽證報告簽報貸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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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 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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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貸款核定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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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若為信評欠佳之借款人,或經董事會決議不擬 貸放者,財務部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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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對於徵信調查結果,屬於信評良好且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財務部經 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 核准,提請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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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條件,經辦人員應儘速函 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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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5.3.4.簽約對保:
5.3.5.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貸放條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 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5.3.6.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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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 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 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保險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 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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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經辦人員應注意再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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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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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記等,全部 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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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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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及總債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360 即 得利息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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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通知借款 人自到息日起一週內繳息。
5.3.9.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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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二 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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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 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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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方得決定是 否同意辦理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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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4.借款人逾期二次未正常繳息,財務部應通知借款人及負責提報該資金 貸與個案之單位,並與律師研討公司債權保全方式,進行法律上公司 債權保全之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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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逾期未還之資金貸與金額,財務部依公司政策提列適足之備抵損失,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 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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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2-IF02-HH-01 AA「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就資金貸與 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資金貸與他人之必 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 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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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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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或認定為變相資金融通時,稽核單 位應督促財務部訂定期限將超限之貸與資金收回,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5.7.公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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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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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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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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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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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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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台灣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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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 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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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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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台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依所定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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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於每月8 日(不含)以前編製上月份之資金貸與他人備查簿,並 呈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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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本公司之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 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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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 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若發現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稽 核追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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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於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如有違反本作業辦法時,依照本公 司人事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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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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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提報股東
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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