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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 Pharm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Jul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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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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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明:
-
配合公司營運規模擴大,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分條文。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 表。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號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六條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叁仟萬~~壹仟萬~~元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叁仟萬~~ 壹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配合公司營運需求修訂。 |
3. 謹提請 討論。
決議:
(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
-
因應本公司規劃成立審計委員會及長期發展需求,修訂本公 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請參閱下表。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 號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四條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有關轉投資事宜須經董事會核准,並列入董事會議事錄方生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有關轉投資事宜~~須經應~~依董事會所通過之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核准及辦理。 |
配合公司營運需求修訂。 |
|
效。 |
||||
及辦理。 |
||||
第六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參拾億元整,分為參億 股,每股金額新臺幣 壹拾 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第一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萬元,分為貳佰陸拾玖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次發行。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 陸拾 億元整,分為 陸億 股,每股金額新台幣 壹拾 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第一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 壹 億元,分為 壹仟萬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 元整,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次發行。 |
增加本公司資本總額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總額,以增加營運之彈性。 |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其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得連選連任。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五~~至九人,~~監察人三~~~~ 人,其~~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得連選連任。 |
配合公司營運需求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增修董事席次並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
第十三條之一 |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至少應含獨立董事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至少應含獨立董事~~二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增加獨立董事席次。 |
|---|---|---|---|
第十三條之二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
第十四條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文字修訂。 |
第十六條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與貢獻之價值,不論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與貢獻之價值,不論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
第十六條之一 |
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可能招致利害關係人提貣之損害賠償請求,公司得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可能招致利害關係人提貣之損害賠償請求,公司得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
第十六條之三 |
(新增) |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4條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
|---|---|---|---|
第十六條之四 |
(新增) |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權事項、議事規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
第十六條之五 |
(新增) |
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法令及本公司規章規定之監察人之職權。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送請監察人查核後,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送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查核後,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3月3 |
增列修訂日期及次數。 |
日,本章程關於監察人相關條款之刪除及審計委員會相關條款之增訂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生效。 |
謹提請 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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