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18, 2022

55661_rns_2022-11-18_6ec10541-11e1-4099-96cd-131e770399b1.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60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证券代码: 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 2022-129 债券代码: 123083 债券简称:朗新转债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新科技”)第三届监 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朗新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 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提名于颢先生、 李晓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 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 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 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 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60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监事职务。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

2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60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 、于颢,男,中国国籍, 198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信息科技企业的 创办人,曾任洪泰基金驻场企业家,现任上海盛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EO 。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于颢 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于颢先 生 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李晓,女,中国国籍, 1990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央财经大学副 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并购重组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博士毕业于 香港理工大学会计金融学院。曾获美国会计学会国际会计分会博士生奖学金,并 荣获中央财经大学青年英才、鸿基世业优秀学术论文奖等多项教学科研奖项及荣 誉称号。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李晓女士 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晓女士 从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