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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well Softwar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pr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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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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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18-049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82 号文核准,南威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3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 T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总股本 407,097,800 股),按照每 10 股配售 2.99803 股的比例配售 A 股股份,配股价格为 5.50 元/股。本次共计已配售 120,159,152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60,875,33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9,716,100.8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1,159,235.15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闽华兴所〔2018〕 验字 H-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广 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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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类 别 |
开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
| 三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分行 |
79520188000241393 | 45,000,000.00 | |
| 方 监 管 协 |
南威软件 股份有限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广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丰泽支行 |
152710100100100715 1408010629008100882 |
438,755,394.30 75,303,000.00 |
| 议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分行 |
83110120420002455 | 94,056,000.00 | |
| 合计 | 653,114,394.30 |
注:上述专户募集资金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 押。
(二)公司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 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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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募集 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 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相应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国金证券发现公司、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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