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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Aug 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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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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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对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 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 给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 方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 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2 、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的担保包括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和子公 司为母公司的担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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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贷款金融 | 担保余额 | |||||
|---|---|---|---|---|---|---|
| 担保事项 | 融资时间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
| 机构 | (万元) | |||||
| 2009 | ||||||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2000 | 年7月21 | |||||
| 本公司 | 福建科之杰新材 | 招商银行 | 万元的《授信协议》提供最高 | 日至2010 | 1,528.54 | |
| 厦门分行 | 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年7 月20 | ||||
| 司 | ||||||
| 日 | ||||||
| 本公司 | 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09年7 月21日至2010年7 月20日 | 539 | |
| 本公司 | 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 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 | 2010年3 月11日至2011年3 月10日 | 874.14 | |
| 本公司 | 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为承兑额度为1400 万元的《银行承兑额度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2010年04 月29日至2011年04 月28日 | 894.6 | |
| 本公司 | 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0年05 月14日至2011年05 月13日 | 2,697.44 | |
| 本公司 | 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0年06 月29日至2011年06 月28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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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贷款金融机构 | 担保事项 | 融资时间 | 担保余额(万元) |
|---|---|---|---|---|---|
| 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 | 为本公司与该行签订的“建设科技大厦”项目专项《借款合同》在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融资担保 | 2008年12 月31日至2014年1 月31日 | 0 |
上述担保总余额合计 6,548.72 万元,占公司 200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的比例为 24.79%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经核查,上述对外担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为本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融资的担保;就上述担保,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并且,上述各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上述担保不会给 公司带来潜在偿债风险。
3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 证监发 [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 [2005]120 号文的规定。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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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张益河 黄锦泉 卢永华
签署时间:二〇一〇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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