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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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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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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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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230097-5
致: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垒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林钰蓥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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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滨南路 62 号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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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7 人, 代表股份 168,128,332 股,占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 (688,263,696 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4279%。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58,207,2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22.986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9 人,代表股份 9,921,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415%;(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9 人,代表股份 9,921,0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4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 2、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02,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58%;反对 1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5%;弃权 4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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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695,4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261%;反对 1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85%;弃权 4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4%。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11,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0%;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9%;弃权 4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04,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137%;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70%;弃权 4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92%。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27,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5%;反对 16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1%;弃权 3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20,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750%;反对 16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60%;弃权 3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07,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85%;反对 1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8%;弃权 39,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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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699,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14%;反对 18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64%;弃权 39,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2%。
-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25,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1%;反对 16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1%;弃权 39,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17,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518%;反对 16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60%;弃权 39,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2%。
-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0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4%;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9%;弃权 4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01,5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5%;反对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70%;弃权 4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4%。
-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914,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7%;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5%;弃权 35,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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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706,9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20%;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42%;弃权 35,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8%。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资产负债率 70% 以上(含本数)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0,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4%;反对 365,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 42,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513,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892%;反对 365,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35%;弃权 42,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4%。
-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19,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1%;反对 368,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39,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512,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831%;反对 368,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47%;弃权 39,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2%。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826,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6%;反对 2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4%;弃权 37,10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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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619,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590%;反对 26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70%;弃权 37,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34,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59%;反对 35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2%;弃权 4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527,436 股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323%;反对 351,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54%;弃权 4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23%。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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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林钰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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