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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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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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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 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 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 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 可一次全部转 让 ,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 ,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 , 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 ,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 ,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 ,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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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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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申报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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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 或职工代表大会 )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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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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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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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 个交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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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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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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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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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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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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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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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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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 ,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 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 , 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