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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l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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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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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2-015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议案等资料于 2012 年7 月2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表决截止 时间2012 年7 月25 日。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 人,实际表决的董 事9 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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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修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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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附后)
表决结果:赞成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审议《关于提议召开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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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2 年8 月20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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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时间:2012 年8 月20 日(周一)上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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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登记日:2012 年8 月14 日(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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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505 号上海蓝滨石化 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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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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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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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2012 年8 月14 日(周二)15:00 交易收市时,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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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 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式样附 后),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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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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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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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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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修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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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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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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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时间:2012 年8 月17 日(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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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505 号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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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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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人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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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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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股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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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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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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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登记后,出席会议时,以上证明文件须出示原件或复印件。 五、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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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5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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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人:李旭杨、杨颜丞、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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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系电话:(021)57208870、(021)5720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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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传真:(021)57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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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邮编: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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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材料备于董事会办公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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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附件: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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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_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2 年8 月20 日在上海市召开的甘 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 司代为行使表决权:
| 序号 | 议 案 名 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议案一 | 关于修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 |
(说明:在各选票栏中,“同意”用“√”表示;“反对”用“×”表示;弃权用“○”表 示;不填表示弃权。若无明确指示,代理人可自行投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期限:自2012 年 月 日至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结束。
(注: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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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章程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办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 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应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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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可分配利 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 础上,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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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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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分红条件和最低比例
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 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能够满足持续经营发展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公司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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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和最低比例
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 年可供分配为正数,在保持股本规模、股票价格和经营业绩相互匹配 的条件下,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应不少于1 股。 在符合以上条件下,公司可以同时进行现金和股票分红;但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与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沟通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沟通讨论,并积极通过电话、传真、 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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