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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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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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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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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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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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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但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核 准的任职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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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复印件。
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后,公 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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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须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箱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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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 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上交所提交董事会 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董 事会和监事会在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秘书的离任审查后,应 将离任审查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离职原因;
(二)是否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评价;
(四)自前次年度申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履职情况; (五)上交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 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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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 行下列职权: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 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上交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 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 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 使职权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交所有关规章 制度,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 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上交所 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 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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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和信访工作;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 有关记录和文件;
(八)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九)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
理部门、上交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职权;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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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 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 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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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 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每两年至少参 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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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5 月1 日至5 月15 日期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 法》规定向上交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申报自 前一年5 月1 日或自任职至当年4 月30 日的工作情况,并 接受上交所的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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