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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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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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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3 月1 日召开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15.68 元/股。前述定价基准日及 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 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且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本结 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调整后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 有关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发行 方案实施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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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王庆、刘宇 2017 年3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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