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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hi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an 10, 2014
54646_rns_2014-01-10_98e0968f-8a1d-4414-adf8-28986a74610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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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 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的《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 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等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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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管理者、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 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独立董事签名:
朱 杭 _________
竺素娥_________
李再华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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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