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Koal Software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Dec 23, 2019

57533_rns_2019-12-23_e049d0b1-4693-466c-ad9f-45d66a5b39e3.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19-060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格尔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多方面 因素的基础上,特制定《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前提下,

  • 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3、在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1

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定以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 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

三、 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实施利 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及间隔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公司将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股票股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

2

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将通过股东热线 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符合本制度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五年内,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

4

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30%。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指以下情形之一:(1)国家 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 损;(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公司法定 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五、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 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 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六、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自

5

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4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