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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enta Ecolog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Oct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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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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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0-003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64”号文核准,山东金正大 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1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0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 币1,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858,813.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1,403,141,186.35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总投资额为713,920,000.00元,超 额募集资金689,221,186.00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3-001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连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中信银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中 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 或“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 放机构”或“农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 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 截止2010 年9 月27 日,专户余额为1,404,039,528.85 元,其中 包含扣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息收入898,342.50 元,具体如下:
1、公司中信银行专户账号为:7372010182600221415,截止 2010 年9 月27 日,专户余额为265,746,664.00 元(其中含扣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息收入 546,664.00 元) 。公司在中信银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000,000.00 元,账号为7372010184000110418,开户日期 2010 年9 月25 日,其中期限为 6 个月。公司承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上述存单的资金,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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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用作其他用途。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60 万吨/年缓控释肥项目及缓控释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236408810533,截止2010年9月27日,专户余 额为238,288,884.85元(其中含扣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息收入为347,698.50元)。 公司在中国银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元,账号为 216909070006,开户日期为 2010年9月21日,期限为6个月。公司承诺将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使用上述存单的资金,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或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60万吨/年缓控释肥项目和缓 控释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工商银行专户账号为:1610021029200048853,截止2010年9月27 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60万吨/年缓控释肥项目 和缓控释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4、公司农业银行专户账号为:898101040023997,截止2010年9月27日,专 户余额为3,980.00元,为扣除财务费用后利息收入。公司在农业银行以存单方式 存放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元,账号为15-898101140001406,开户日 期2010年9月27日,期限为6个月。公司承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合理 安排使用上述存单的资金,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用作其他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 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洪波、凌爱文以及持续督导小组 成员李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 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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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小组成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 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的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0.00元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向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10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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