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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clean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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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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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1-007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2月8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关于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 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 |
第二条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 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若干,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 |
| 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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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四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 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可以接受一名或多名董事 的委托。 |
第十四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 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
|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
二、关于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莱克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 则。 |
|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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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会秘书将予配 合。 |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 并说明原因。 |
第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 内容不变。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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