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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pr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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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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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并经过管理层的努力,已得到逐步的完善, 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符合公 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 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 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编制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4 年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 [2015]第 5-0011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目前公司股本较小及未来 盈利预期良好,为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快速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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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以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股份总数93,350,000 股为基数,以公司未 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5 股;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670,0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合计送转10 股,本次送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 为186,700,000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161,746,838.64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 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转增金额不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 额。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符 合国家现行会主政策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 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2、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投资相关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提名源晓燕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源晓燕女士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源晓燕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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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提名源晓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 8 年,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 计工作,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审 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机构。
七、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金信小额贷款的资产质量、行业前景、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公 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此次为参股公司金信小额贷提供担保有利于金信小额贷的 业务扩展及稳健经营,且除公司以外的金信小额贷其他股东均将其所持金信小额 贷全部股权进行质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不会片面加重 公司负担。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金信小额 贷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为十八个月。
独立董事:
曾宪纲 沈 健
陈咏梅 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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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4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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