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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ow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4
May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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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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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次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 2014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激励对象实际情况与需求,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现为进一步增强股 权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拟对《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进行第二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及摘要(以下合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认为该修订版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了限制性股票激励约束机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为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 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均在公司任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龚翼 华、陈启明、林新扬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 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 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 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版) 及其摘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待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 飞】 【陈继勇】
【朱汉明】 【宋瑞霖】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