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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e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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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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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60 债券代码:113545 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960 号)核准,公司向秦庆平先生非公开发行131,406,044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7.6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4.84 元, 减除发行费用6,471,378.7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3,528,616.13 元。上 述资金于2020 年10 月30 日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了天健验【2020】46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20年10月30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 青岛西海岸金能投资有限公司、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 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0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类别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1 三方监管
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齐河支行
1612003029200349724 500,282,801.92 2×45 万吨/年
高性能聚丙烯
项目
2 五方监管
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
区分行
3803028129200988858 0.0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38130101040070244 494,999,994.84
4 38130101040070079 0.00
合计 995,282,796.76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与青岛西海岸金能投资有限公司、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使 用方”)同中信证券与专户银行五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募集资金使 用方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募集资 金使用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方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曲娱、屠晶晶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 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募集资金使用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募集资金使用方及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 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募集资金使 用方、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可以主动或在中信 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方应尽快另行确定 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 中信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五方(三方)监管协议。

8、中信证券发现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五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