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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e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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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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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40 债券代码:113545 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 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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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0 年10 月1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10 月14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 年10 月14 日。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10 月14 日公开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能转债”)将于2020 年10 月14 日开始支 付自2019 年10 月14 日至2020 年10 月1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 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 3、债券代码:113545

  •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1,500,000,000.00 元

  • 6、发行数量:1,500 万张

  •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按面值发行。

  •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 年,

  • 即自2019 年10 月14 日至2025 年10 月13 日。

  •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转股 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 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 年 4 月20 日至2025 年10 月13 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55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 币11.40 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2019 年10 月14 日至2020 年10 月13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含 税),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 1、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0 年10 月13 日。

  • 2、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10 月14 日。

  •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 年10 月14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 年10 月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能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 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 及2018 年11 月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 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 元人民 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齐河县工业园区西路一号

联系人:王忠霞

联系电话:0534-2159288 传真:0534-2159000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潘锋、艾华

联系电话:010-60833063 传真:010-6083308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9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