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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un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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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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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对《章程》部分条款 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条款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 第四十一 条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以下的诚信义 务: 1、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 益; 3、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 决策; 5、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 益; 6、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7、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 令; 8、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 9、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 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以下的诚信义务: 1、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4、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 决策; 5、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 益; 6、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7、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 令; 8、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 业竞争,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 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 业务; 9、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 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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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 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 列行为,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 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 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 承担债务; (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 中小投资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 合法权利。 |
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 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 项目或者资产。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 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 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 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 承担债务; (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 小投资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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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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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 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 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 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 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 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以及公司低于既定 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八)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股东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 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如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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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进行网络投 票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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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 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 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 名权、投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 第八十六 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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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 九条所列事项,除现场会议外,还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形式表决 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 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 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该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结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 持人根据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分钟在 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布,但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形式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 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 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该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结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 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分钟在互联网投 票系统公布,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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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 条 |
股东大会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 (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或 者更换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 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 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 (含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独立董事候 |
董事和监事选举时,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和差额选举的方式。股东大会选举二名 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不 含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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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 束后按照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据 应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由得 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 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那么得票 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 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监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选 举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 选出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 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 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监事候 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 并根据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 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那么得票相同 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 确定当选人选。 |
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含独立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 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 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排序,并根据应选出的董事、独立董 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 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 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 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监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 人。投票结束后按照监事候选人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据应选 出的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 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 的名额,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 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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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 一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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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 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人员 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 决。 |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 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 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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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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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 十八条 |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可以是专人送出、 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电话或 短信等方式。通知送达后,董事会办 公室还应当与董事确认并做相应书面 记录。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可以是专人送出、传 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 等方式。通知送达后,董事会办公室还 应当与董事确认并做相应书面记录。 |
| 第一百四 十六条 |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二)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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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七)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 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 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 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 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 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计 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 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 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 由。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 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 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 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 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 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计相关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 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 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 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 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 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 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 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 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 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 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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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 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 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 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 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 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 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 会公众股的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 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 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
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 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的权益情 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 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 改或公开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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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 十七条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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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
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 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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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 十九条 |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 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原则 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 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和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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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 十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 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等。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的其他工作。 |
| 第一百五 十一条 |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 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 作笔录》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 面记载。 |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参加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 培训。 |
| 第一百五 十二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 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 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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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 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 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 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 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的知情权。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 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 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 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 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 情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 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 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 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 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 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 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 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 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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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 十四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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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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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此说明。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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