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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Transimag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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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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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章 节 | 章程原条款 | 修改为 |
|---|---|---|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 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 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 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相关 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 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 |
|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 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 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 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 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 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 别提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 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 第六十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 托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 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 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有限合伙股东单 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 托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包括累积投票实施细 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 |
|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一次或累计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超过1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 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法规、交易 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九十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 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 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 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 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 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 第一百零六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受到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受到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一百零八条 |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
|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包 括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及拟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适用);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 上同意。如果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 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 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 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 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
| 第一百零九条 |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布,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款之 (一)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5年。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 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 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10 年。 |
| 第一百二十一 条 |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专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专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 |
| 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
| 第一百二十七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10 年。 |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10 年。 |
| 第一百三十四 条 |
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 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 |
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 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九十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 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有关信 息的网站。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个 或多个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 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 第一百九十二 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
| 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 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第一百九十四 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 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六 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二百零二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
| 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
| 第二百一十七 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本章程附件包括累积投 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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