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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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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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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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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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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 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提名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 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 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提名委员会有关工作人 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并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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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 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 情况。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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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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