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iangsu DongHua Testing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30, 2012

55350_rns_2012-08-30_d2d00b6d-7af0-439f-9b13-c31862783df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君致法字[2012]088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 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3-3-6-1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 或“公司”或“东华测试”)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 师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已于2011年3月15日分别出具了君致股法字[2011]第054号《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君致股法字[2011]第053号《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已于2011年7 月20日分别出 具了君致股法字[2011]第155号《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补充律师 工作报告》”)和君致法字[2011]第15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于2012年2月1日出具了君致法字[2012]022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于2012 年3月12日出具了君致法字[2012]04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于2012年3月25日出具了君致法字[2012]07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现行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行人已存在或发生变化的 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与本所君致股法字[2011]第054号 《律师工作报告》、君致股法字[2011]第053号《法律意见书》、君致股法字[2011] 第155号《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君致法字[2011]第15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致法字[2012]02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2012]047号《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及君致法字[2012]07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释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君致股法字[2011]第053号《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1] 第15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君致法字[2012]02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致法字[2012]04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君致法字[2012]077号《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本补充法律

3-3-6-2

意见书仅为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本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 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相关负 责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 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 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发行人股东的最新情况

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禾投资”)为发行 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为226.164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0%。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祥禾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形式 合伙性质




1 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 泉州恒安世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 李新炎 35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 沈 静 31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5 刘玮琪 24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6 厦门信豪纺织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3-6-3

7 杭州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8 陈江霞 2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9 曹言胜 2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0
王正荣
2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1
章 维
2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2
徐建民
2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3
潘 群
18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4 福建省漳平市富山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12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5
北京天合联冠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6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7
南京花开四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8
花欣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9
上海大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0
深圳市怡化软件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1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3
嘉盛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4
黄 幸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5
李文壅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6
卢映华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7
王新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8
张贵洲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9
邹洪涛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0
张清林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1
张 勇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3-6-4

32
周悦来
1000.00
货币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33 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
货币
合计 70001.00

(以下无正文)

3-3-6-5

==> picture [594 x 7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