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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long Shipbuild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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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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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67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67.1万元。
2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8,667万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8,667万股,无其他种
类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11,267.1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11,267.1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3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证券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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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款、 租入或出租资产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金除 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 “ ”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 等交 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 4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按 照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已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 “ ”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 等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十三)项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购买、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已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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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
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5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
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
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
职责。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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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7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借款、租入
或出租资产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
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借款、收购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等)、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须经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
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9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
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
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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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10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1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施行。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施行。

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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