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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long Shipbuild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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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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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67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67.1万元。 |
| 2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8,667万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8,667万股,无其他种 类股。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11,267.1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11,267.1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
| 3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证券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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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款、 租入或出租资产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金除 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 “ ”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 等交 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 4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按 照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已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 “ ”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 等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十三)项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购买、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已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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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 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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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 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的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6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 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 职责。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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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
| 7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借款、租入 或出租资产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 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借款、收购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等)、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8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须经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 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
| 9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 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 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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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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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11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施行。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施行。 |
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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