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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GHO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Nov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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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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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创建 公告编号:2015-061 债券代码:122212 债券简称:12 京江河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 京江河”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5

●回售简称:江河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回售款到账日:2015 年 12 月 7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 京江河”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 本期债券的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12 月7 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 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 年 11 月16 日至2015 年11 月18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 京江河”进行 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公司关于维持“12 京江河”票面利率的决定。

3、“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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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回售等同于“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5 年12 月7 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京江河”,请“12 京江 河”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江河创建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 京江河”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5 年12 月7 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江河创建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京江河/本期债券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原名称为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次回售 “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京江河”在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本次回售申报期 “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为2015年11 月16 日至2015 年11 月18 日。
付息日 在“12 京江河”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2 月7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江河创建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 京江河”存续期间第3 个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12 月7 日)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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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发行主体: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债券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3、债券简称:“12 京江河”。

  • 4、债券代码:122212。

  • 5、发行总额:9 亿元。

  •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 年期,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32 号”文。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4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 年的票面利率。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 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 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 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条款: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 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公司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2、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 年12 月7 日至2017 年12 月6 日。

13、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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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 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本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

14、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 年12 月7 日。

15、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 年至2017 年每年的12 月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6、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1 个工作日。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资信评级情况:经2015 年5 月30 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跟踪 评级报告,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 望维持为负面。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12 月2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20、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利率调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 期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 5.40%不变。

2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5,回售简称:江河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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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回售申报期:2015 年11 月16 日至2015 年11 月18 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 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 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 年12 月7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2 京江河”,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 京江河”债券持 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款到账日:2015 年12 月7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 年12 月7 日至2015 年12 月6 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5.40%。每手(面值1,000 元)“12 京江河”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 元 (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12 京江河”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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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京江河”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 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5 年11 月16 日至2015 年11 月18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 年11 月16 日至2015 年 11 月18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 申报业务失效。

2、“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 2015 年12 月7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时间安排

九、回售时间安排
项目 对应时间节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T-19日(2015年11月10日)
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T-19日(2015年11月10日)
发布提示性公告 T-18日及T-17日(2015年11月11日、12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T-15日—T-13日(2015年11月16日、17日、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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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对应时间节点
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T-12日(2015年11月20日)
回售款到账日(资金清算交割完成) T日(2015年12月7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公告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5 年12 月7 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12 京江 河”债券。请“12 京江河”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 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 京江河”按净 价(不含利息)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 京江河”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4.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43.20 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持有“12 京江河”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 京江

  • 河”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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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中岳、王鹏

电话:010-60411166

传真:010-60411666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康赞亮、刘思宇

电话:010-59312899

传真:010-5931290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楼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5802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1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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