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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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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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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华联综合 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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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为证券监管机构 的对口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主管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 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 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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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本制度 填写《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以 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和内幕信息内容,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 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 2,以下简称《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 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对内幕信息 接收单位和个人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进行书面提醒,并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前述第二款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该等部门或 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填写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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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登记表在 2 个工作日内汇总到公司证券部,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更新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
对于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事项,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到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的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进行告知,并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证券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前款所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涉及 到的本人(本单位)信息,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 报的有关本人(本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该登 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监管要 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履 行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 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以上。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通过签订保 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保密义务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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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如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 1: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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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华联综超 公司代码:600361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序 号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姓名 |
所在单位 /部门 |
所在单位 与本公司 关系 |
职务 / 岗位 |
身份证件号码 |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2) |
内幕信息 内容 (注3)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4)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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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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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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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您/贵司(请根据情 况选择适用者)获得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有关资料(具体资料见附件),使您/贵司(请根据情况选择适用者)已成为公 司该等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和监察的重 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 接触到该类信息的人员和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该等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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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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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信息涉及 的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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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相关信息泄露,请立即通知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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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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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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