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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Mar 2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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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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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北方创业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包头北方创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 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同意下属子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 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的 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 权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或互保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 l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 2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 3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 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 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第十一条 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

  • 的书面申请材料:

  • l 、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 2 、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 3 、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 4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 5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 6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 7 、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 8 、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 9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事项;

  •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

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材料:

  • l 、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 2 、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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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

  • 品种、期限;

  • 4 、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同意担保的书面协议(或

  • 文件);

  • 5 、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 部应向申请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先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 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近期经营基本情况,偿还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申请交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根据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和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 出是否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 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 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永信誉情况,决 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六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由董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 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50 %以上,公司不得再进行任何对外担保。公司为单个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 20 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对象,除符合第十八条要求外,其最近经 1000 审计的净资产额应达到 万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恶化的 明显表现,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额的对外担保;

5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以内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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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项中单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及累计担保额已超过公司最近经 30 审计净资产 %以上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了解 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允分分析,并在董 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 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 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 签发。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应就每项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应当经董事会全体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对担保的决议应经参加股东大会 的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1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2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 3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 4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 5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 6 、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 7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和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 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 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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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 同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八条 由公司财务部及法律顾问与申请担保人协商并订立担保合同草 案。由财务部及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协同办 现合同的内部会签。对十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 的条款,应当删除或改变。

第二十九条 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 决议。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明确下列条款:

  •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 、保证的方式;

  •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 5 、保证的期问;

  • 6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7 、违约责任:

  • 8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 9 、争议的解决;

  • 10 、对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 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 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 期间借款个业务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 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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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分户台帐,台 帐登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 1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

  • 2 、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及有效的

  • 日期:

  • 3 、借款本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

  • 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

  • 4 、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 5 、其它事项:记载该借款本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物的担保、动产及权利质

  • 押和其他人共同担保及该担保详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发生还贷情形等。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做好担保事项的登 记与注销,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担保合同保管期为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二年。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 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 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2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 个月累计额占本公司最近 10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以上的,财务部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秘及 时披露和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相关企业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 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决议通过、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或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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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00 二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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