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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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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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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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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廖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 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 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blacksquare$

根据公司公告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 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4日 下午14:30 在上海松江区佘山林荫新路 1288 号上海世贸佘山艾美酒店 1 楼翡翠厅 4 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16年7月4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 下 午13:00至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 月 4日 9:15 至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Ξ.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82,01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Xi$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并无任何副本。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廖学勇 律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