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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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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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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 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 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 益。
第三章 审批流程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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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 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 款规定及时审议、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 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 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委托理财审批流程应符合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及有效凭证,登 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 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减值应及时 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 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进展情 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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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 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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