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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Nov 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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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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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7 证券简称:上风高科 公告编号:2015-7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8 月5 日,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858 号)。截至2015 年10 月12 日止,上风高科已收到深圳市权策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等投入的价值为170,000 万元的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100% 股权,向何剑锋等四名发行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456,031 股,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424,999,983.18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七仟 捌佰贰拾伍万柒仟捌佰陆拾贰元(¥178,257,862.00 ),扣减发行费用 23,564,854.8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541,539,173.54 元。上风高科 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06,666,541.00 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306,666,541.00 元。截至2015 年10 月12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84,924,403.00 元,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484,924,403.00 元。以上相关股权及 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前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86 号】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 专户 ” ),并和保荐机 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丙方 ”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通称 “ 乙方 ”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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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大资产重组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 期存单或 7 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规定的利率计算利 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述 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 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保荐代表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 其他权利限制。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 并按本协议约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应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 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泽明、易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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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 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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