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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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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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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现场核查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盈峰环境 |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建华 |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水耀东 |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建华、刘进华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年度2015 | |||
| 现场检查时间:2016年月日-4月日41819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1、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核查公司的主要治理制度及内控规则;3、核查公司的三会记录及内部审计报告;4、通过外部渠道核查公司相关传媒信息。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是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是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是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是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是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是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1、核对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监管制度的要求;2、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 是 | ||
|---|---|---|---|
| 计部门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 | |||
|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是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 |||
|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 | 不适用 | ||
|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 |||
|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 | 不适用 | ||
| 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
|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 不适用 | ||
| 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 是 | ||
|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 | |||
|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 | 不适用 | ||
| 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 |||
|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 | 不适用 | ||
| 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 |||
|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 不适用 | ||
| 适用)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 | 是 | ||
| 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三) 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 |||
| 1、查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场所; | |||
| 2、查阅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公司专网相关信息、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 | |||
| 3、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是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是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 | 是 | ||
| 进展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是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 | 是 | ||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 | 是 | ||
| 刊载 |
| (四) 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 | |||
|---|---|---|---|
| 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 |||
| 1、通过公司财务数据、外部媒体、关联方等渠道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迹象; | |||
| 2、核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价格是否公允、交易的必要性; | |||
| 3、核查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定。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是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是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是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是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是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 |||
| 1、查阅之前的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公司银行存款账薄等相关资料; | |||
| 2、查阅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 |||
| 3、查阅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决议、公告等内容; | |||
| 4、查阅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募集资金使用出具的专项意见。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是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是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地点等情形 | 是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 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是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 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是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是 | ||
| (六) 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
1、取得公司的财务报告;
2、核查公司重大财务数据的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业绩操纵的迹象;
3、比较公司历年的财务数据,核查相关财务指标是否存在大幅波动;
4、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核查公司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 异常。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否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不适用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是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取得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承诺文件,核对履行承诺条款对应的相关材料,了解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1、查阅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2、查看行业研究报告,关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动态。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是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是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是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是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是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是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无 | ||||
| 注:针对每个问题逐项说明公司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和进一步的整改计划。无 |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现场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建华 水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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