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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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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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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21 第306 号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 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科大讯飞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大讯飞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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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 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 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锁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1、2017 年1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 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1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 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科大讯飞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一致认为,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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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 年2 月8 日,公司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7 年4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13.695 元/股,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 为6,264.4 万股。还决定以2017 年4 月21 日为授予日,向9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64.4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8 年2 月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以2018 年2 月6 日为授予日,向436 名激励对象授予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8 年3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 励对象白凡、陈彬彬、陈凌辉、陈元林、党佳欢、邓平、丁雪松、胡娜、李慧、 梁浩、梁修存、刘青文、梅瑞、孙昌年、万利、韦含宇、魏远明、吴涛、吴旭曌、 许适、薛明、颜升、张敬、张凯、张梦翼、张伟、周超、朱泓等28 名激励对象 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37.33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3.695 元每股。
7、2018 年5 月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数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19.847 元/股,授予数量调整为1,050 万股。
8、2018 年8 月1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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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由于 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及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1 人,股份 数量调整为1,005 万股。
9、2019 年4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中有部分员工离职或考核不合格,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02,860 股;预留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50,33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2019 年4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476,730 股。公司监事会对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 认,认为上述激励对象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1、2019 年7 月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解 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认为上述激励对象满足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 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9 年7 月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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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中有部分员工离职或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15,235 股;预留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7,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2020 年4 月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中有部分员工当选职工监事、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29,150 股;预留部分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273,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2020 年7 月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5、2021 年4 月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相关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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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所律师对公 司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锁的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 解锁条件 |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
|---|---|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
778 名激励对象中有18 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满足解限条件的人员为76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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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3、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 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以2016 年 为基准年度,在2017 至2020 年的会计年度 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6 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120% |
经审计,公司2016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332,047.67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1,302,465.79 万元,相比2016 年增长 292.25%。 |
|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绩效考核 细则的规定:“激励对象上年度考核C 档及 以上解除该次应解除限售部分的100%;考核 D 档解除该次应解除限售部分的60%,其余 40%公司回购注销;考核E 档解除限售0%,公 司100%回购注销”。 |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 综合考评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考核 均为C 档及C 档以上。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 的条件。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安排
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各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锁安排,具体如下:
1、解锁比例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40%。
2、解锁对象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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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及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如下:
| 激励对象 | 激励对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
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 实施后继续锁 定的首期限制 性股票数量 |
|
|---|---|---|---|---|---|---|
| 高级管 理人员 |
胡郁 | 副总裁 | 6,225,000 | 3,735,000 |
2,490,000 |
0 |
| 吴晓如 | 总裁 | 6,000,000 | 3,600,000 | 2,400,000 | 0 |
|
| 陈涛 | 副总裁 | 6,000,000 | 3,600,000 | 2,400,000 | 0 |
|
江涛 |
副总裁 | 5,820,000 | 3,492,000 | 2,328,000 | 0 |
|
| 聂小林 | 副总裁 | 5,190,000 | 3,114,000 | 2,076,000 | 0 |
|
| 张少兵 | 财务总监 | 1,740,000 | 1,044,000 | 696,000 |
0 |
|
| 杜兰 | 副总裁 | 750,000 | 450,000 |
300,000 |
0 |
|
| 753 名核心骨干 | 57,937,950 | 34,736,310 | 23,175,180 | 0 |
||
| 合计 | 89,632,950 | 53,753,310 | 35,853,180 | 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锁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锁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 关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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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一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费 林 森
冉 合 庆